深度解读:主要修改与适用要点
内容: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91条,内容涵盖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
第二部分 主要修改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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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多处“一年”期间规定
- 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 删除了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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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
- 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最长五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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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 从两年改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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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
- 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不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 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再是一审终审。
-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效力问题不再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 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后者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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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无民事行为人的配偶监护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
- 不再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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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否受理问题
- 不予受理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
(三)实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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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的定义
- 删除了原定义,体现了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坚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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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无效的认定
-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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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 沿用原规定,但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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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 增加了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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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变更抚养关系时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年龄要求
- 将原规定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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